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

伍迪艾倫,《非理性的人》,之三,旁觀者與行動者

之前談到的都是Abe的私心層面,以下要把Abe的私心與放在一邊,單純去看法官被殺這件事。

Abe不認為自己的殺人行為有什麼錯。當Jill質疑他的時候,他仍然堅持說自己是個道德的人(moral man)。但為什麼他這麼說?純粹是狡辯,還是真的這麼認為?照他的講法,不僅他的生活是道德的(moral live),他這次的殺人行動也是道德的。因為他救了一個女人與他的兩個孩子,並且他如果再不出手,就會有更多的人受害。殺了那名法官,不會有任何人因此受苦,只會有人受益,怎麼說都是對的。當他這樣說的時候,完全把自己從「行動者」的角度脫離,成為一個純然的「旁觀者」。

Jill也同樣站在旁觀者的角度,她認為這是個殺人行為,無論背後的理由再怎麼正當,仍然是殺人行為,因此Abe必須接受法律制裁。這兩個旁觀者之間的衝突要如何化解?可能有人會說,兩個都對。所以法官該死,但殺人兇手也不能逍遙法外,應該處死刑、終身監禁或至少關個二十年。這樣說的人,也同樣把自己當作旁觀者。

但如果我們不從旁觀者,而從「行動者」的角度來看呢?所謂的行動者,一方是Abe,他基於自己的旁觀者角度,為自己的行動找出了一個理由或藉口。另一方是法官、檢察官、法醫,。在Abe殺了人後,一開始的檢定報告是死於心臟病,但由於法官原本的身體很好,也沒有心臟病的病史,所以才進行解剖驗屍,發現他是中毒而死。我們現在假定,法醫、檢察官、法官不認識Abe這個人,也認識不到他行動中的私心。然而他們可以(怎麼辦到的就不管了)知道Abe基於旁觀者角度所說出來的理由,也絕對只有他們知道是Abe殺了人。而他們則必須依照這些理由去為自己的行動做決定。他們之中任何一個都有能力「在技術上」做出一份沒有任何漏洞的報告、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,讓Abe不被定罪,並且不會受到任何質疑。

如果你是這幾個人,你怎麼做?

如果你是法官,判了Abe有罪,法律上的原因是因為他殺了人,至於殺人的原因與主觀意念,則可能用來當作量刑輕重的依據。但我們也可以不這麼想,不去區別所謂「違法」與「責任」或其他的所謂階段問題,不是「行為與結果用來定罪、原因來量刑」,也不是「行動用來定罪,思想用來量刑」。因為行為與原因、行動與思想原本就是一體。雖說為了思考問題時的便利,我們可以將違法與責任區別開來考慮,但這樣做並不表示有兩樣東西在那邊,因為最後我們的問題只有一個:為了挽救母子三人的情感生活而奪去一個法官的生命,罰,還是不罰。

這其實是一個分階段進行的問題:
1.      - 母子三人的感情生活被破壞,是誰造成的? - 法官
2.      - 法官為什麼這麼做?是不是因為他被蒙蔽,認識不到事情的真相? - 不是,是因為他認識對方律師,可能還收取了賄賂
3.      法官是不是無辜的?該不該受到懲罰?受到報應 不無辜,該受罰、受報應
4.      - 以殺死他作為報應,會不會太過份了?你會不會認為,「法官的罪不至死」,因為「母子三人『不過是』失去感情生活,法官卻是失去生命」?難道生命不是比一切可貴?殺人不是比一切罪行都要嚴重,除了社會上或戰場上的正當防衛,永遠不可能正當化?

1.3.都容易回答,4.難了些。生命是不是真的至高無上,其實很多人不這麼認為,至少在但丁的《神曲》裡,殺人等暴力犯罪是在地獄的第七層,第八層是詐欺犯,第九層則是背叛者。在美國,一個法官所能享有的資源與待遇,不是一般人比得上的。在上任前,他當然也立過誓言(影片提及)。但他卻為了私人的交情或其他可能的利益(影片未詳細交代)而不只一次違背自己的職責,這難道不屬於背叛者的罪行?難道不比殺人犯更罪惡重大?而殺掉這樣的人,還需要什麼其他的正當理由?

你當然可以不接受上面的結論,你認為因為這樣就除去法官的性命,再怎麼說都算過當。在實際上也沒有別的方法。殺害那名法官是拯救母子三人的唯一方法,也是拯救其他受害人的唯一方法。在主觀上,你也認為那名法官早死早好。當然,你不會因為這樣而去殺害那名法官,而如果有人殺了那名法官,你也不會感到有什麼不對,因為你已經知道殺害那名法官的人,不是因為私心,而純粹是為了正義。這時你怎麼判?你會不會說「我贊成你的做法,但我還是必須判你死刑(或無期徒刑),因為這是我的責任。」這裡所謂的責任,指的是做法官的責任,但我們是不是只有職業上的責任?我們有沒有做人的責任?

同樣的,如果你是檢察官或法醫,你覺得自己是個正直的人,生活也都是符合道德的。如果你覺得Abe在道德上是錯的,你當然就會把他送上法庭。但如果你覺得他做的沒有錯,你會怎麼做?把他送上法庭,然後說:「死刑或無期徒刑不是我判的,是法官判的,我必須對我的工作盡責,不能造假。」但這樣做,盡的是什麼責呢?回想一下康德所說的「不能說謊」原則,我們用影片中Abe所舉的例子為例:「如果Anne Frank逃命到我家,後面有幾個納粹警察追來,問我有沒有看到一個逃命的女孩,我必須說有,並且告訴他們女孩藏在我家閣樓,因為我不能說謊。」當我們依著法規、稟著道德原則做事的時候,如果明知道這樣會害死一個人,是不是還要去做?

Abe在劇中說:「有時候我們必須打破常規做事。」但回過頭來,其實康德的想法在某種意義上,還是有他的道理,但絕不是如他所說,因為「打破常規」在邏輯上是矛盾的(這一點也不重要),而是因為如果打破常規這件事本身就成了常規,給世界帶來的就不只是少了一條規定(不重要的、不好的規定當然可以少),而是災難(重要的規定並不能少,例如殺人必須受到懲罰)。所以違反規定只有在「毫無外人知情」的情形下才能做,否則的話,人人(含蠢人)都認為自己可以身兼法官與劊子手,這社會就慘了。

那麼伍迪艾倫的想法是什麼?他既是故事的旁觀者,也是把這個故事說給大家聽的作者。就旁觀者的角度而言,他認為Spangler法官不僅應該受到懲罰,還應該死;如果他自己死不了,那麼把他殺了也無所謂。因此重點絕不在Spangler法官該不該殺,因為這是毫無疑問的。至於那個殺他的人,「在沒有任何人知道這件事」的情形下,也不需要判刑。不僅是因為如果沒有人知道,他當然就不用上法庭接受審判懲罰;而是他殺了那名法官,即使在道德上也是正確的選擇。但從另一方面來看,他是電影的作者,電影必然是公開的,因此就算在影片內的世界中可以做到「毫無外人知情」,但在包含觀眾在內的大世界(熟悉伍迪艾倫的人都知道他很喜歡戲內戲外的互動)就不可能如此,因此一定有很多人知道是Abe殺了Spangler法官,而Abe也必然逃不過道德上的報應(而不是法律上的懲罰)。

現在我們把「殺死一名法官」當作影片的主軸,那麼整部影片就有了另一個解讀的維度。Abe成了整個故事的配角,他的生活與性格,以及他殺人的原因,都是依照劇情的需要塑造出來的(之前一、二所談的)。而他如何受到報應,也必須另做安排。既然我們說,只要沒有別人,就不需要懲罰,因此要讓他受懲罰的話,就必須安插一個「別人」進來。這個別人並不是Abe的女同事或女學生,而是一個替罪羊,一個誤被警方認為是兇手的人。因為他跟那名法官有過節,並且也能容易接觸到毒藥。這樣的安排當然並不很高明,不過...我覺得無所謂,畢竟電影也有他的長度限制,如果這裡再花上九十分鐘,那就太累人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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