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6月27日 星期六

希區考克,《火車怪客》


火車怪客(Strangers on a Train)是希區考克1951年拍攝的黑白片,講一個「交換謀殺」的故事。這裡有一個文字遊戲:其中一名stranger指的其實是strangler,也就是影片中的扼喉殺人者。Strangler是以「讓人無法呼吸」的方式殺人,而呼吸有兩個層面的意義,一個是生理層面、另一個是心理層面。片中的殺人兇手也正是因為感到自己心理上給人捏住了喉嚨,才選扼喉的方式致人於死。希區考克的電影一開始被認為是懸疑娛樂片,一直到1962年法國導演楚浮和他做了幾次對談,並且在1966年出版後,他的影片價值才為人重新評價。楚浮是電影大師,他們談的是很專業。我這裡只是把電影簡化為一個故事。


1. 故事
兩個陌生人在火車相遇,一個叫Guy,另一個叫BrunoGuy是網球明星,相片常常出現在報章上,於是B馬上就認出了他,並且過來攀談。B顯得很熱情,因此一開始G對他還有點好感,拿了自己的打火機要借給他。打火機上刻著A to G幾個字,B馬上就猜出是誰了。A的名字是Anne,G的女朋友,參議員的女兒。他們兩個相愛,但沒有結婚,因為G他是有婦之夫。有婦之夫還有外遇,聽起來很不可取,但在這部戲裡面卻不是如此。G的妻子Miriam早就有了外遇,並且一直鬧著離婚,但當G在網壇上成名後,就不想離婚。但這不是什麼好事,因為只要老公不在,她馬上又跟其他男人玩在一起。另一方面,GA的感情也不是偷偷摸摸,而是參議員一家都贊同的。B開始談到這些生活上的私事,G開始感到很厭煩,不想要理會B,但又沒有辦法離開。B邀請他到他的包廂用餐,他不想去,問了餐車有沒有空位,回答是要等20分鐘,於是他就到B的包廂吃飯。


Bruno的父親是一名成功的商人,他很不喜歡這名不斷惹事生非,被三所大學退學的兒子,父子之間的緊張關係引起兒子的殺機。在包廂裡,B說到他的一個完美構想:交換謀殺。兩個在過去沒有任何交集,在未來也不會有的人,心裡各有一個想要除去的人,但不能親自下手,因為他們都有所謂的殺人動機,只能日復一日忍耐下去。某天這兩個完美的陌生人聚在一起,靈光一現:甲殺掉乙想要殺的人,乙殺掉甲想要殺的人,彼此在安排一個不在場證明,這樣誰也不會受到任何懷疑。G覺得B的想法荒誕而不可思議,而剛好這時他住的地方到了,敷衍了B幾句就下了車。他走的時候有點匆忙,忘了將自己的打火機帶走。


G到太太工作的地方,要她一起去辦離婚手續。M不但不同意,還告訴他,如果要告上法院,她就會讓自己成為一個完全無助、被陳世美拋棄了的可憐孕婦,這樣所有人都會同情他。當然,M肚子裡的孩子根本不是G的,孩子不過是母親的談判工具而已。B也回到了家,跟母親開心聊了一會,父親回來了。他再次責罵B遊手好閒,還說要把他關起來。這下子更讓B感到非殺了父親不可。於是他決定執行自己的計畫,打電話知道G沒有順利離婚後,就搭火車到了G所住的小鎮,找到M的地址,在她門口等著。


夜晚降臨,M和兩個男人嘻嘻哈哈出了門,搭公車到遊樂園。B一直跟著他們,不時向M耍帥,要引起她的注意。M不知死到臨頭,以為B即將成為她愛情上的新俘虜,就不時回頭來個落花有意。遊樂園有個小湖,湖中有個小島,不少遊客租船到島上玩。M和兩名男伴都搭船上島,B也跟了過去,在島上B找到了落單的M。他拿出G的打火機,在她面前點亮:「你是Miriam ?」「是。」接著就扼死了她。


B搶先趕到參議員的住處,也就是A的家門口等GG到了,B攔住他說,他幫他殺了太太,現在換G幫他殺死父親了。G嚇了一跳,他說根本就沒有答應所謂的交換謀殺,也不可能幫B殺人。但B不理會。他說現在他們是一條船上的人了,如果G去報警,他就會說出這個所謂的協議,G就成了殺人共犯。G不打算理會他,以為過一陣子B就會識相離開沒事。想不到B沒那麼容易擺脫,反而像幽靈一樣走到哪跟到哪,甚至參加了A的參議員父親的好友聚會。A感到不對勁,就問G到底是怎麼回事,GA說出了實情。G然後打電話給B,說會去殺了他的父親,並按照B先前寄給他的東西:一張圖、一把鑰匙、一把手槍,走到B的住處,進入他父親的房間:「不要怕,我只是要跟你談談你兒子的一些事」。燈開了,不是B的父親,而是B在床上,因為他的父親剛好那天不在。


B感到自己受到了二度背叛。不僅如此,第二天A還去拜訪B的父母,要告訴他們B的瘋狂舉動。A沒有見到他的父親,而是見到母親。母親完全不覺得B有可能去殺人,反而認為A有點神經緊張。母親離開之後,B過來了,跟AG才是真正的殺人兇手,B甚至在殺人之後,還要他回到當時的遊樂場,撿回遺落在那邊的打火機,避免被當作殺人的證物。


A沒有相信B的話,而是轉告給GG馬上想到,B會去把他的打火機放回遊樂場,然後讓警察在那兒發現。因此他一定要回到遊樂園,從B手中搶回打火機。但他現在正有一場比賽要進行,如果臨時逃脫必定會引起警方的懷疑。於是在球賽結束後,他立刻趕回遊樂園。事也正巧,B因為種種耽擱,還沒有來得及搭船上島。G在旋轉木馬旁攔住他,兩人一起跳上轉盤。這時警察趕到,一槍剛好打中控制旋轉木馬的人,木馬開始高速旋轉,孩子開始高聲尖叫。最後,整個木馬台垮了,B被壓在底下奄奄一息。警察在他的手上找回打火機,同時靠著工作人員的證詞,洗清G的罪嫌。


2. 心裡、話語、行動
影片的主題是「謀殺」。B在參議員家的聚會中跟幾位賓客說,他有一個理論:每個人都有殺掉某人的欲望。賓客當然不相信,於是他進一步說:當你很生一個人的氣的時候,你會說什麼?賓客笑了。毫無疑問,他說的這句話是「我要殺了你(他)」。在電影中,G在離開妻子的時候,打了電話給A,說M拒絕離婚的種種惡行狀,講著講著就發了火,生氣地在電話筒前喊著「我要勒死她!」


謀殺在這裡呈現出三個層次的東西:心裡想、嘴上說、動手做。心裡想的東西是無法觀察到的,動手做的時候也不會選在大庭廣眾前,因此我們所能知道的僅僅是話語層面的東西。言語位於心裡與行動之間,通常展現出這樣的關係:
  • 說出一句話,表示他心裡這樣想。
  • 說出一句話,表示他將會這樣做。


但有的時候不見得如此。例如一些「順口語」,就跟心裡的想法並沒有關係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脈絡下說「肚子餓」,那麼他們要表達的很可能是同樣的意思。但如果他們說的是「我的媽」,大概就很難說是同樣的意思。髒話是也屬於這一類的。說髒話的人通常沒有去考慮自己說的是什麼,純粹是習慣如此。我們可以認為這是一種低劣的社會文化或個人習慣,但要認為說「OX」的人對女性或是對他人的母親有什麼不敬的態度,可能就有點過度解釋了。就這樣的觀點來看,說「我要殺了你/他」也是類似順口語,也就是有口無心。話說回來,在不同的社會脈絡,這句話的順口程度也會有所不同。例如在台灣,大部分的人只要「享受結果」但不想動手執行,因此比較會說的是「去死」或「給他死」之類的話。


但第二種情形是比較少見的,說到做到本來就不是件容易事。如果真的想要殺人,就更不會把這個字說出口。不過我們可以從話語中找到一些蛛絲馬跡,這就是另一回事了。總而言之,儘管我們常說「要殺了X」,但實際上,我們不但不這麼想,也不打算這麼做。


不過B可不是這麼想,他很認真看待「要殺了X」這句話,並且當作是一種內心想法的流露。他是一個「想到什麼,就做什麼」的人,而這也許跟他家庭的生活中父親的嚴格管教,從而受到的壓抑有關。這些壓抑致使他一上大學就開始做壞事,連續被三所學校退學。他在火車上跟G說,他有一個理論,就是人必須在死之前去嘗試一切事情。例如蒙著眼睛在高速公路上,以每小時一百六十英里的高速疾駛。而在參議員的好友聚會中,他也跟幾位賓客大談心裡上的殺意與實際上的行動,並且認為如何在生活中實踐心裡的想法,是一件再刺激不過的事。戲中的另一個場景是,B在遊樂場中,一個小孩迎面走來拿玩具槍對他喊了Bang! Bang! 這種屁孩的行為確實令人討厭,但就算我們想教訓他,也不知道如何下手。B就不同了,雖然他沒有提起腳來猛踹孩子一下,還是在孩子走過之後,用菸頭燙破他手上的氣球,並且盯著這個滿臉錯愕的孩子。


不過在母親的心中,B就不一樣了。B也在家裡跟母親開過無數次玩笑,例如要炸掉白宮之類。不過母親覺得孩子就是頑皮,說這些話只是要逗她笑,而不可能真的去做。有這樣的想法也不奇怪,因為她只看過兒子在家裡的樣子,而他在家裡他是什麼壞事也不敢做的。


以希區考克對心理學的興趣,我們大可以用佛洛伊德的本我、自我、超我,去理解心裡、言語、行動這三個層面之間的互動關係。或是用他的語誤理論去詮釋「我要殺了你/他」這句話。不過在劇中並沒有用到這些術語。或許是因為B是一個被三所大學退學的人,用上這些術語不大有說服力。不過他倒是愛說「我有個理論」或類似的話,這或許是導演的一種幽默。


3. 責任與證明
B告訴GM確實是他下手殺的,但這不是「他的」謀殺,而是「G的」謀殺。因為他並沒有得到好處。得到好處的是G,所以G必須付出代價,也就是必須去殺B的父親。這也是B的「理論」。按照這樣的理論,該為行為負責的,不僅是把這件事做出來的人,也有因為這件事的發起人以及受益者。這樣的想法是不是荒謬的?伍迪艾倫的《罪與錯》講了這麼個故事:名醫哥哥要黑道弟弟幫忙處理一件婚外情,結果弟弟把情婦殺了,哥哥認為這種處理方式太可怕了,他完全無法認同。事情上了法庭,哥哥可能不會被判有罪,但他是不是真的能夠因為「反正不是我殺的,也不是我叫他殺的」,就安心一輩子?


在法律上,我們強調的是所謂的「因果關係」。一件兇殺案是誰做出的(因),與誰會因為這樣的事情受益(果),兩者沒有任何關係。刑法所要懲罰也僅僅是因,而不能是果。但在犯罪偵查上,發生的事情沒有辦法重演,因此真正的因並沒有辦法「觀察」到,只能是「推斷」的結果。就算有現場目擊者,在刑事程序上也只能被當作推斷的前提,而無法直接為案件定論。在這個時候,案件的受益者(果)就會反過來成為「動機」,成為判斷行動者(因)的重要環節。因此在實際上的法律生活中,因與果並不是那麼容易分割的,而這也是B之所以要交換謀殺的原因。


火車怪客的情形也是如此。G一開始沒有「同意」B的行為,也沒有任何「授意」,因此他完全不用負責。理論上這麼說並沒有錯,但實際上G還是不敢冒險報警,跟警方坦白說出一切,因為警方不會因為他的一面之詞,就說他完全不用負責。因為所謂的同意或授意,要找到「肯定」的證據比較容易的,但要找到「否定」的證據卻很難。這就像影片中的情形,不但要找到為自己行刺的人,還要在行刺的時候安排一個不在場的證明。但什麼是「不在場證明」?首先,這是中文的一個不妥當翻譯,因為alibi這個字的原本意義為「另一個地方」。換句話說,如果我們可以提出證明,說G在凶殺案發生的時候,身處另一個地方,我們就可以因此推斷他無法同時身處命案現場。換句話說,不在場證明是一種間接證明,而不是直接證明。同意或授權也是如此,錄音或書信可以當作「有授意」的直接證明,但沒有這些東西是不能證明「沒有授意」的。「不能證明存在」並不表示「不存在」,這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邏輯道理。


在影片中,B拿不出任何明確的授權證書,但既然他可以知道那麼多有關GMA的私事,G要反駁是很困難的。當然,名人的生活私事是可以從報紙上看到的,但G如果跟警方說,B看了這些報導,就去殺了M,然後跑來要脅他,有誰會相信呢?更何況B的手中還握著G遺失的打火機,就更沒有人會相信G了。


但我們也不能因為這樣,就說B是個無賴。因為在火車上,他對G說出他的交換謀殺計畫後,G不置可否,B問他「我們說的是同一種語言吧」「是」「你覺得我的理論不錯吧」「當然OK」。在電影中,G這樣說是在打發B,但對B來說,這卻是一種同意。我們可以說,B明知道G拒絕,卻仍然殺了M。但可以說,B是真誠地以為G接受了他的想法。很多以自我為中心的人都會這樣認為:因為我很想殺死我厭惡的人,所以你也一定想要殺死你所厭惡的人。


4. 想要、不該、必須
一般人總認為殺人是錯的,但在殺人兇手看來,他做的不一定是件錯事。一種大義凜然的想法是,因為「某人不該存在於世界上」(命題二),所以「必須殺了某人」(命題三)。而之所以如此,是因為如果不殺了他,會害到更多的人。這種為民除害的殺人,對希區考克來說是比較沒有意思的。而這部電影的出發點,則是「我不想要某人出現在『我的世界』裡」(命題一)。BG一開始的想法其實是,只要離婚,M就可以離開G的生活,一切就都沒事了。但M不願意這樣做。因此G氣憤地在電話中告訴A,說一定要殺了M。但說歸說,他並不打算把這句話轉變為行動。而B則是直接由命題一跳到命題三,而不需要命題二的中介。


有的時候,命題二並不是中介,而是最後才產生的。因為我們想在生活中除掉某人,想要殺了他,我們才進一步去找「不該讓他活在世界上」的客觀理由。換句話說,從命題一到命題三,主導的力量是「我」,我必須為殺人事件負全責。但如果是從命題二到命題三,「我」就不見了,存在的是人世間的客觀律法,殺人行為也因此有了正當性。因此殺人者通常不認為自己做了錯事,因為在他們的眼中,那個人是「該殺」的,而不是「我要殺」的。


希區考克有一部片子叫《奪魂索》,其中討論了把某些人殺掉的「正當性」。奪魂索拍攝於1948年,比火車怪客早了三年。有趣的是,在火車怪客的劇本中,當G說「殺人是犯法」的時候,B說「把一些無用的人殺掉,是符合自然法(law of nature)的」。不過這一段沒有在電影中出現,可能是因為希區考克不想炒冷飯,並且不認為B需要把自己的想法「客觀合理化」。電影中的B心裡想的事,「每個人都想除掉某個人」是合乎自然的想法,根本不需要什麼強者的哲學觀來為自己合理化。我自己認為,電影上的處理方式比原來的劇本好。


由命題一到命題三,是一個「意願的邏輯」,這裡的問題重點為:為什麼要以殺人作為解決問題的方式?由命題二到命題三,則是一個「義務的邏輯」:我們能不能因為一個人、一個東西、一個制度「不應該存在」,就主張「應該消滅」這樣東西?法國廢止了王室但英國保存,並不表示兩個國家就有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。另一個容易混淆的問題是,如果這世界上「不應該有死刑」,但表不表示我們就「應該廢除死刑」?


5. 不要忘了......
For me, suspense doesn't have any value if it's not balanced by humor.
- Alfred Hitchcoc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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