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

黑澤明,《醜聞》

一個騎機車到山上作畫的畫家,遇到一個沒趕上山區巴士的女子,一問之下,知道她正好要去同一間溫泉旅社,就提議畫完之後載她一程。到了旅社,他又到她的房間敲了門,進去聊了會天。兩人在陽台眺望風景的時候,讓八卦雜誌的記者拍到一張相片。原來女子是個名歌星。記者把底片交給雜誌社老闆,老闆就找人編造一段故事,說是所謂的純情玉女歌星其實早和男人私自約會。
畫家看到報導,立刻趕到雜誌社理論。老闆不理會他,一怒之下他揍了老闆一拳,惹來更多的負面報導。之後有個律師來找他,說要免費幫他打官司。畫家不大敢相信,就稍微查了一下。他先到律師家裡,只看到他女兒,聊了幾句,就去律師的事務所。事務所位於頂樓,一個加蓋的破房子,空無一人,一片凌亂,辦公桌堆滿了賽馬雜誌。畫家搖搖頭,轉身要走,但就在要離去的時候,看到門柱上掛著一張相片,正是律師的女兒,於是他決定委託這位律師。原來律師女兒患了結核病,一躺就是五年。但女孩不覺得自己的生活痛苦,因為她能看到庭院的花、鳥、樹,以及室內掛著那件母親為她縫製的婚服。對生命的想像及對婚禮的憧憬使她忘卻一切苦悶。
想不到這律師卻騙了他。在知道畫家找了他之後,他就去雜誌社,跟老闆說他的訴訟策略。當下並沒有談妥什麼,但老闆知道這律師的路數,就到賭賽場找到律師,給他不少錢,讓他在一輸再輸的情形下仍能一賭再賭。於是律師就配合雜誌社,使得訴訟過程一路慘敗,連律師的女兒都跟畫家說,她父親一定有問題。儘管畫家也不排除這樣的想法,卻仍然相信律師,因為他相信律師的女兒,他也相信「壞人不會有這樣的女兒」。
宣判的前一天,律師的女兒死了。或許因為如此,在法官宣判的前一秒,他忽然天良發現,取出雜誌社老闆給他的一張支票,當作雜誌社誣陷兩人的證據,使整個案情逆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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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部影片的核心是「證據」。在法庭上,有被告(雜誌社老闆)的物證(相片)、人證(溫泉旅店老闆夫婦、攝影記者)。但原告方面卻沒有任何證據。經過幾次開庭的挫敗,原告回到當天作畫的山上,找到作畫時圍觀的幾個老人,要他們作證,說男女雙方並不是共同出遊,而是路上巧遇。沒想到被告律師卻問,為什麼這麼重要的證人,沒有在一開始就提出,就算不容易找到人,也要告訴法庭有這樣的證人存在。怎麼可能在毫無準備的情形下草率提告,幾次開庭後才忽然冒出幾個證人。原告律師無話可說,而這幾個證人所說的話,自然也就不被採信。
原告方面的唯一證據,就是律師拿出的那張支票。光看這個層面,這個結局僅僅是在粉飾太平。因為我們大可想像另外二個不同結局:首先是律師沒拿出這張支票,第二是根本沒有這張支票,一切金援都是現金支付,因此沒有任何證據。在這二種情形,原告都不可能獲勝,並且反而在現實生活中更有可能發生。黑澤明的結局,可能是為了不引起社會大眾的反彈(該片拍攝於1950年);但目前也有愈來愈多的電影,選擇的是後面這二種結局,也就是善惡無報的現實主義。不過對我們來說,結局是什麼,其實也不重要。
這就把我們帶到「證據」的另一個層面。之所以講證據,並不是為了相信,而是因為我們「不知道要不要相信」。人的天性是要去相信別人的,只有當我們知道人會說錯,甚至說謊的時候,我們才開始學習懷疑。永遠懷疑是不可能的,於是我們發明了「證據」這個東西。要求證據是針對不同的事情與不同的說話者,我們所懷疑的,是事情的利害關係人(當事人),以及與他們情感相連的人(親友)。與這些距離愈遠愈陌生的人,就會愈容易取得我們的信任。至於不會說話的物品就當然更好,因為不會說話的東西也就不可能說謊。
這樣是不是就能解決問題?其實不能。畢竟關係是建立起來的,原本的陌生人,能因為威脅利誘等等方式而成為利害與情感關係人。至於物證,原本就不是物品本身,而是人對於物品所說的話。一張相片不足以成為物證,加上一個說明,必要的話再加上一份鑑定報告,才能成為證據。有再多的人證物證也是如此。儘管證據在資訊層面都正確無誤,但這些資訊仍然只是片段,而我們所需要的卻是「整體」。由片段資訊到整體,仍必須有人用話語去進行編織。這些用話語去將片段組合起來的人,與當初經歷事件的人,可能有同樣的缺點,會說錯、會說謊,怎麼能夠期待他的編織無誤?
原告律師私下說,他以前總是受騙,總是看著騙子成功,於是這次他也要去騙別人。而按照畫家的說法,律師不是壞人,如果他沒有做出最好的辯護,或許是因為他的軟弱。這個受騙與軟弱之間的關連,不只發生在律師身上,也發生在我們的訴訟制度,甚至我們生活的各個層面。我們不相信某些人,是因為不願意上當;不願意上當的原因,是因為害怕聽了假話會做出錯誤判斷。我們的制度聰明,其實是來自我們的內心軟弱。這些不讓我們上當的證據制度,讓我們丟棄了原本的「信」,改以「不信」為出發點,去相信另一些人。再加上制度的背書,我們更容易無條件相信這些人。於是在繞了一個大圈後,換來的正好是我們的「輕信」,這才是真正的醜聞(scandal這個字,原本的意思是跌跤)。
輕信的醜聞無法靠證據挽救。在影片中,即使被告律師提出支票,也未必是絕對的證明。支票可能是偽造的,也可能是雜誌社老闆用來支付其他費用,與案件完全無關,卻被原告律師編了另一個故事用來反擊。不想在輕信中跌跤,只能回到原本的「信」,這就是影片的另一部分。
最後一次開庭,在法官宣判前,畫家說:「我不懂法律訴訟。我以為只要自己沒有錯就夠了,其他的一切我交給法庭。」「你們看看我和另外一位原告,我們會是說謊的人嗎?」當然,他這樣的訴求不可能有效。但因為沒有證據,因此這些話可以完封不動被他方律師所用:「你堅信自己是對的,我的當事人也堅信自己沒有說謊。」
法庭上如此,法庭下也是這樣。相信不是一種傻,而是一種能力,能從人的言行舉止,生活環境與習慣,去判斷他會做或不會做什麼,說了或沒有說謊。而如果我們早已失去這種能力,又怎麼可能不去懷疑,也就是說,不輕信?但或許正因為他是畫家。長年以來的專注觀察,使他不僅會畫,也會看。使他還保有相信人的能力,相信律師的女兒,並從他們的父女關係去相信律師。當審判結束,記者問他是否高興的時候,他說贏了訴訟固然高興,但和看到一顆星星的形成相比,這高興不算什麼。所謂星星,指的是他的律師,停止欺騙的行為,回到一個誠實的人。
當然我們也不能忘了故事的關鍵。之所以會發生這一切,正是因為女歌星對畫家的相信。讓他從山頂載到溫泉旅社,讓他進入自己的房間聊天,儘管上了雜誌封面,也不認為畫家是故意下套讓她上當,而願意和他一起提出告訴。相信原本是人的天性,但經歷社會的洗禮,我們就必須以非常的智慧(畫家)與勇氣(女歌星)去喚回。相信是一場冒險,並且極可能失敗。這代價不可謂不大,但仍然值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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